各班、各位同学:
为圆满完成本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期末考试的组织管理工作,严格考试纪律,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委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对此项工作提出的具体要求,请各学院认真做好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各学院务必组织学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教育部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将考试纪律讲清讲透,确保每一名学生了解考试安排和考纪要求,尤其强化学生对作弊后果严重性的认识,提高学生遵守考试纪律的自觉性,诚信应考。
二、各学院应通过组织召开考试动员会、诚信教育主题班会、签署诚信考试保证书等形式,教育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号召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生干部做严守考纪的表率,影响和带动身边的同学遵守考试纪律。
三、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考风考纪宣传。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牵头,充分调动辅导员、班主任加入到本项工作中,同时做好考风考纪教育工作情况的工作记录。此外,积极关注学生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平台的动态情况。
四、各学院在考前务必向学生强调以下考试注意事项,特别是四、六级考试的注意事项。
1、四、六级考试时需三证齐全(准考证、学生证、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方可进入考场,在历次四、六级考试中都会有少数学生因证件不全未能参加考试,因此学院应特别提醒学生,如有证件遗失,务必按照教务处通知提前补办,以免影响考试。
2、各学院要提醒参加考试的同学,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带入考场等,如带到考场,则必须在考前将手机关闭并按监考教师要求放到指定位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第二十五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手册》(2019年9月版)
第106页-119页相关规定。
新修订的规定中:“携带手机等具有存储、通讯、传播等功能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即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与他人预谋,通过加入微信群、QQ群等方式共同实施作弊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财政税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