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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学研究是加强学科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培养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充分调动我校教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为国家和首都的经济改革与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科研奖励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第二章  科研奖励的类型、标准与发放

第三条 科研项目配套奖励

(一)国拨经费科研项目配套奖励

1.配套奖励范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不包括留学回国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基地项目;其他省部级项目(不包括留学回国科研启动基金项目)。

2.配套奖励标准

(1)国家级项目

项 目 类 别
 奖励标准(元)
 
国家级重大项目
 320000
 
国家级重点项目
 160000
 
国家级一般、面上项目、青年项目
 80000
 
国家级专项项目
 立项拨款经费80000元(含80000元)以上者,配套资助40000元;立项拨款经费80000元以下者,按立项拨款数的50%配套资助
 

(2)教育部(不含基地项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项 目 类 别
 奖励标准(元)
 
教育部重大项目
 120000
 
北京市重大项目
 80000
 
北京市重点项目
 50000
 
教育部和北京市一般、面上、青年项目
 30000
 
教育部和北京市专项项目
 立项拨款经费40000元(含40000元)以上者,配套资助20000元;立项拨款经费40000元以下者,按立项拨款数的50%配套资助
 


(3)教育部基地项目

项 目 类 别
 奖励标准(元)
 
教育部基地重大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基地依托单位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配套奖励60000元
 
项目负责人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研人员,基地依托单位为外单位的,配套奖励20000元
 
教育部基地重点项目
 项目负责人和基地依托单位均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配套奖励30000元
 
项目负责人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研人员,基地依托单位为外单位的,配套奖励10000元
 

(4)其他省部级项目

项 目 类 别
 奖励标准(元)
 
其他省部级重大项目
 12000
 
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
 8000
 
其他省部级一般、面上项目
 6000
 

3.配套奖励发放

以上各项奖励分3次下发,在立项当年发放奖励总额的30%,中期检查合格的项目再发放30%,在项目通过鉴定并办理结项手续后再下发剩余的40%。

(二)无经费科研项目配套奖励

1.配套奖励范围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括国家社科单列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项目(不包括专项任务项目及留学回国科研启动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全国公开招标的其他省部级无经费资助项目。

2.配套奖励标准

项 目 类 别
 奖励标准(元)
 
国家级一般项目
 30000
 
北京市重点项目
 25000
 
教育部和北京市一般项目
 20000
 
其他全国招标的省部级项目
 10000
 

3.配套奖励发放

无经费科研项目配套奖励经费分2次下发,在项目获准立项的当年下发配套经费的70%,在项目通过鉴定并办理结项手续后再下发剩余的30%。

第四条 科研成果奖励

(一)奖励范围

1.成果的作者必须是署名在前三名,且署名单位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成果的形式包括:学术专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专利及计算机软件。

3.论文发表后3个月内、学术著作出版后6个月内、专利权被授予后6个月内、软件著作权登记后6个月内应报送科研处(节假日顺延),逾期不再核算科研成果奖励。

(二)成果要求

1.拟奖励的学术论文: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在国家级权威报纸和省部级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一般应在1500字以上,刊物的类别分为国际A类、国际B类、国际C类、权威A类、权威B类、核心A类、核心B类。

2.拟奖励的研究报告必须出具加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部委公章(以国徽章为准)的采纳意见证明,或部长级以上领导的肯定性批示。

3.拟奖励的专利需提供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专利证书。

4.拟奖励的软件需提供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颁发的登记证书。

(三)奖励标准

成 果 形 式
 奖励金额(元)
 
独立完成
 第一作者
 第二作者
 第三作者
 
国际A类期刊论文
 50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国际B类期刊论文、在《中国科学》和《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的论文
 30000
 18000

15000
 12000

9000
  

6000
 
国际C类期刊论文
 10000
 6000

5000
 4000

3000
  

2000
 
权威A类期刊论文 
 6000
 3600

3000
 2400

1800
  

1200
 
被中共中央、国务院采纳的研究报告;发明专利
 5000
 3000

2500
 2000

1500
  

1000
 
学术专著;权威B类期刊论文;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3000
 1800

1500
 1200

900
  

600
 
核心A类期刊论文;被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的研究报告;软件
 1000
 600

500
 400

300
  

200
 
核心B类期刊论文 
 500
 300

250
 200

150
  

100
 

注:被其他刊物转载、收录的论文以最高档次统计。 

(四)奖励发放

科研处根据各单位报送的科研成果一般每月核算一次科研成果奖励,次月发放。

第五条 获奖科研成果奖励

(一)奖励范围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优秀科研成果的第一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获 奖 级 别
 奖励金额(元) 
 
类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奖励
 按颁奖单位所发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

(标准不低于教育部同类奖励标准)
 
教育部奖励
 著作类
 50000/本
 25000/本
 8000/本
 
论文类
 25000/篇
 12000/篇
 4000/篇
 
专利、发明等
 50000/项
 25000/项
 8000/项
 
北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
 著作类
 30000/本
 15000/本
 5000/本
 
论文类
 15000/篇
 7500/篇
 2500/篇
 
专利、发明等
 30000/项
 15000/项
 5000/项
 
其他省部级奖励、经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
 著作类
 20000/本
 10000/本
 3200/本
 
论文类
 10000/篇
 5000/篇
 1600/篇
 
专利、发明等
 20000/项
 10000/项
 3200/项
 

注:1.国家级奖励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2.教育部奖励指:(1)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包括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技术发明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推广类)和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专利奖;(2)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3)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3.经过认定的全国性各类基金奖有: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

4.获得北京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的按照教育部一等奖的标准予以奖励。

(三)奖励发放

科研处根据报送的获奖情况核算后,次月发放。

第三章  奖励申报与公示

第六条 教职工将符合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科研项目以及获奖证明等各项信息,录入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将成果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送交所在院系,由科研秘书初审后上报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并核定奖励金额。

第七条 为保证科研成果奖励的公正,科研处在每月月底前将奖励成果向各院系发布,由各院系自行公示。对公示的科研成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科研处协助查实情况。

第八条 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人员,经学术委员会、校长办公会核实,即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金,并给予相应处罚。     

第九条 如遇学术上难以界定和判断之事宜,提交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科研奖励管理办法》(2007年9月修订)同时废止。